无锡报考货运上岗证培训
本文由: 编辑于: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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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诚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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